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 美力台灣3D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以著重在新媒體之科技與藝術的推動,結合影、音、圖、文等領域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宗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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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 美力台灣3D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以著重在新媒體之科技與藝術的推動,結合影、音、圖、文等領域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宗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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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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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納所積欠之會費。 | ||||||||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若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15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擇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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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可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遇監事、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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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必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可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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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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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構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動議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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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草案經本會103年9月9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於103年10月3日成立大會時提交正式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並在110年1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本會之更名與修正事項,如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
原章程 | 修正後章程 |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數位新媒體3D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美力台灣3D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數位新媒體3D協會 ->美力台灣3D協會 |
第 五 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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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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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育數位影像人才,提昇影像科技與藝術美學。 3.積極以互動學習等方式,協助政府縮短城鄉數位影像教育落差。 -> 2.積極透由如影像拍攝、展演、展覽活動等方式,協助政府達到數位平權效用。 3.培育數位影像人才,提昇影像科技與藝術美學。 5.推動國際交流 ->推動國內外交流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副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二人 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本會103年9月9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於103年10月3日成立大會時提交正式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本會103年9月9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於103年10月3日成立大會時提交正式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准予備查。並在110年1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本會之更名與修正事項,如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
(新增) 並在110年1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本會之更名與修正事項,如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